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自治区税务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机号)文件规定,“对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房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经审核,现将第二批符合条件人员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者将按规定进行上报并补贴。
公示时间:年5月27日至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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