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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6月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年12月,新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戈壁荒滩倾倒余吨工业污水。经鉴定,污水中所含的砷、汞等有毒有害物质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经多家单位协调推进,年7月28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新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年8月6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新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协议内容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哈密市中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公告网面向社会公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新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合计万余元。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不仅是经济利益,还有环境利益,更包含了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期待。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在全区是首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审理了主体资格、磋商程序、修复责任、赔偿内容。最终,该公司主动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费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案例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年3月15日,刘某某与自治区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昭苏分局(以下简称昭苏分局)签订《昭苏分局夏塔公园森林管护所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年,每年承包费29万元。年5月4日,昭苏分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通知刘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之后,刘某某将昭苏分局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刘某某提出的经济损失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天山西部林区是我国重点国有公益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重点国有公益林进行保护和恢复,禁止从事其他损害森林资源安全的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是在重点国有公益林区从事经营活动,它将会给公益林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合同无效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统筹处理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等多重关系的司法保护措施。

案例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至年,殷某及家庭成员擅自改变其承包农用地的用途,在未办理砂石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非法采砂。王某、赵某等人为购买砂石料,帮助殷某联系挖掘机械和运输车辆用以采挖运输砂石料并向殷某支付砂石料款。经鉴定,该土地恢复费用为.万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破坏耕地的侵权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殷某未办理采矿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他人在承包耕地上采挖砂石料,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涉案人员均应当对修复矿坑承担责任。目前,3人已经按照治理方案修复破坏的耕地,修复工期为3年。

典型意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中,殷某、王某和赵某非法采挖砂石料,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已按修复方案回填大坑。

案例四: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年9月,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村村民奴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及采取专门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伊宁县曲鲁海乡吾日勒克村阿某处购买榆树、苹果树、白蜡树桩共计根。为躲避检查,运输途中,他翻越山路将苗木运至自家院内。经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检测,根涉案树桩中根携带“光肩星天牛”幼虫活体,带疫比例高达85.7%,具有引起重大病虫害疫情传播的危险。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判决,奴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我国对动植物防疫、检疫有严格规定,居民调运林木种苗、木材、松木包装制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到当地森林防疫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检疫手续。本案中,奴某某偷运携带病虫害植物制品,具有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法院有效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生态安全前端预防的重大意义。

案例五:滥伐林木案

年4月,阿某某收购和静县哈尔莫墩镇夏尔莫墩村四组村民解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株白杨树。经鉴定,砍伐林种属于防护林,植被破坏面积为平方米,植被恢复费0元。后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与阿某某签订《补种树木协议书》,约定阿某某补植补种。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阿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南疆生态环境本就极其脆弱,阿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森林资源,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补种树木,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恢复原则、承担补植复绿责任方式的有益探索,也是防治沙漠化的有利保护措施。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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