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展示全区公务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时代风采和公仆本色,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开展第四届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经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遴选,深入考察,差额评选,研究确定了拟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3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9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年9月20日至24日。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反映。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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