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加某某等四人提起的盗掘古墓葬一案提出抗诉,获上级检察院支持。
年6月30日晚,加某某等四人以牟利为目的,盗掘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克孜勒吐育克二号墓群,尽管未从中获取任何文物,但墓葬本体受到不可修复地严重性破坏。经鉴定,该座古墓为春秋战国时期至上周时期墓葬群,是吉木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研究该区域在这一时段内人群活动、不同群体交流、融合具有永久性的历史和科学文化价值。
审查起诉期间,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加某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经同步录音录像与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律师见证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年2月24日,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加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
加某某收到了从宽处理的判决书,却突然反悔,企图以“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赌一把。撕毁“承诺”,对先前与检察机关签订的具结书中承认的事实和协商一致获得的从宽量刑建议,通通反悔。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加某某抱着侥幸心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加某某先以认罪认罚获取较轻刑罚,再以上诉企图再次减轻刑罚,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原审判决基于加某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不意味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让被告人警醒“法律不是儿戏”,从而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提升认罪认罚制度运行的品质和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了量刑从宽的“优惠”,却无正当理由上诉。在抗诉前,检察官充分听取其上诉理由,告知其上诉后反悔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并进行释法说理,原审被告人仍报以侥幸,“撕毁”具结,拒不认罪,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检察机关秉承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维护认罪认罚制度权威,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上级院支持,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充分履职、依法履职,发挥好法治守门人的重要作用。
来源:吉木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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